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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关于规范餐饮饭店油烟净化设施的通知
各餐饮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全县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衡水市大气办关于转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衡水市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环境监察的函》的通知,按县政府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将加大餐饮饭店油烟净化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1、全县所有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其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排气筒进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并保留台帐记录。
各餐饮饭店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不符合要求问题立即整改。6月1日起,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全面检查,对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不符合规定、不按要求使用的,将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停产整顿。请各餐饮饭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整改。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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