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
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市大气办技术组联合会商,预计12月18日夜间起,地面受持续弱南风影响,近地面湿度逐渐增大,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20-22日受高湿、逆温影响,污染物持续积累,我县可能出现以PM2.5为主的中、重度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县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年12月1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乡镇、高新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政办字49号)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我县工业企业污染源、扬尘源、移动源的管控,切实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年安平县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年11月)》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请各乡镇、高新区和相关部门及时下载并督导企业贯彻落实。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主城区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城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县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四、正面清单应急管理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管正面帮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号)中相关要求,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在落实污染管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停产,不限产。充分运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远程执法等非现场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管,坚持少检查、少打扰,保障企业良好生产建设环境。
各乡镇、高新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对工作的通知》(安气领办号)的相关要求上报应急响应工作部署、应对情况。报告内容要有应对工作部署情况,检查企业、施工工地数量,检查发现问题数量(其中包括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问题数量、扬尘问题数量,其他问题数量),在应对重污染天气和核查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的工作情况和亮点(可配相关图片,并简要说明)。初报于响应启动后的第二天上午8:30前上报我办;续报于响应启动后的第二天开始,每日上午8:30前上报我办;终报于响应解除后的第二天上午8:30前上报我办。
电子邮箱:apxd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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