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学会李连芬:保险资金运用打分制逻辑
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承保业务一起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不过,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较晚,保险资金运用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自2012年6月以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密集出台,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大幅扩宽,保险资金运作空间不断拓展。据中国保监会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较年初增长12.15%。其中,银行存款22640.98亿元,占29.45%;债券33375.42亿元,占43.42%;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864.82亿元,占10.23%;其他投资12992.19亿元,占16.9%。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渠道的扩宽,如何兼顾市场化改革和投资风险防范构成了我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新课题。
2014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控年。2014年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体现了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的基本思路,一方面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另一方面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构筑了约束机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防火墙。
任何一项方针政策关键在于落实。4月初,中国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旨在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将对保险资金依法合规运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逻辑上看,《规则》可以简单概括为“放开前端,后端监管;定期评价,跟踪监管;划分等级,差别监管;简政放权,属地监管;奖惩分明,阳光监管;建立档案,自我监管”。
一是放开前端,后端监管。近两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放开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非上市股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扩宽投资渠道,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如果说保险资金运用的一系列新政是“放开前端”,那么《规则》意在强化“后端监管”,标志着中国保监会监管方式正式由资金运用监管转向风险监管转变。
二是定期评价,跟踪监管。根据《规则》,中国保监会将定期对保险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通过整理、汇总、分析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运作的记录、信息、数据,按照计分标准对保险机构评分。评价每年两次,每半年作为一个评价期,持续跟踪监管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情况,确保相关工作机制化、常态化。
三是划分等级,差别监管。根据《规则》,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分类,分别为A(95分及以上)、B(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C(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D(60分以下)四大类,依次认定为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控制能力强、较强、较弱、弱。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得分情况进行差别监管。其中,中国保监会将把C、D两类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连续2年评价为A类的保险机构,经申请可以优先纳入创新业务试点。
四是简政放权,属地监管。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和深圳等六个地方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相关保监局负责当地中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状况及风险、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评估等监管工作,标志着中国保监会简政放权、探索保险机构属地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进一步理清了中国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的权责边界。
五是奖惩分明,阳光监管。根据《规则》,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进行加分和扣分。其中,扣分事项共12项,主要是保险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予以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的事项,加分事项共有5项,主要报告最近2个及3个评价期内未出现被扣分事项、成为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会员等。《规则》将使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奖惩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阳光监管。
六是建立档案,自我监管。根据《规则》,中国保监会将定期核对记录相关考核数据,拟建立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监管档案,不仅有助于实现动态监管,更重要是的可以建立大数据,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进行实时回顾,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规成本,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自我监管意识,为保险机构资金依法合规运用注入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