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徐疃村检查中发现,一家抛光企业无环保手续,租赁农户住宅进行违法生产,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
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监测人员立即对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发现废水中含重金属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我分局对该厂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拆除排污管道相关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