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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平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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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平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安平县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根据衡水市物价局、衡水市财政局《关干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衡价费管[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县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安政函号),对安平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安平县幼儿园:每生每月元。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厚、不得盈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二、其他相关措施

(一)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儿酌情减免费用,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困难群体家庭的帮扶力度。具体减免办法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三)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提前向幼儿家长进行公示告知。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视情况做出转为正式标准或调整标准决定。

安平县发展改革创新局安平县财政局

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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