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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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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

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为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真正实现环境资源有价、损害赔偿担责,安平县生态环境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领域建立八项协作配合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一、建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接机制

生态环境局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公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可就法律适用、取证方向、赔偿磋商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以供参考。同时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进行协助,共同发挥环境保护合力作用。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全县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负责人要共同参加。个案需要及时信息共享或者研讨交流的,可随时联系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对各自司法、执法领域内的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向对方通报。任何一方获得的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的重大舆情,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协作互助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加强诉讼监督、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提供协助。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业知识、专门问题,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支持帮助,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五、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数额较大、人数众多等重大案件和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环保部门。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各方均应当保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六、建立个案沟通机制

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个案过程中,可以向环保部门了解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证据材料共享、专业知识提供等方面积极协助。检察机关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个案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充分沟通并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检察机关可派员参与办案。

七、建立联合培训宣传机制

双方在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为对方预留名额。在举办相关主题宣传时,可以邀请对方有关人员参加或者根据需求共同商定主题联合举办宣传活动。也可邀请对方单位领导或办案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互相学习业务知识,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公益监督能力。

八、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除各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之间的正常联络外,各方均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两部门之间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日常联络、线索交接及文件传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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