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网上医院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汇集了我国—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以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方便编辑在工作当中查找和使用。限于篇幅,按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分六次登载。河南省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日
一、将河南省洛阳市郊区更名为洛龙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西工区凯旋东路迁至关林镇。
二、对洛阳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作如下调整:将原郊区的工农乡、孙旗屯乡划归涧西区管辖,将原郊区的红山乡和洛北乡的东下池村、西下池村、翟家屯村、东涧沟村、五女冢村、金谷园村、西小屯村、西工村划归西工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邙山镇和洛北乡的新生村、工农村、烧沟村、岳村划归老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瀍河回族乡划归瀍河回族区管辖;将西工区的安乐街道划归洛龙区管辖。调整后,洛龙区辖李楼乡、古城乡、石人乡、辛店镇、安乐镇、龙门镇、关林镇、白马寺镇和安乐街道。
六月八日
三、撤销河南省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川汇区。
四、周口市设立川汇区,以原县级周口市的行政区域为川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五、周口市辖原周口地区的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和新设立的川汇区。原周口地区的县级项城市由河南省直辖。
六、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和县级驻马店市,设立地级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驿城区。
七、驻马店市设立驿城区,以原县级驻马店市的行政区域为驿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富强路。
八、驻马店市辖原驻马店地区的西平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汝南县、遂平县、新蔡县和新设立的驿城区。
二〇〇一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将河南省确山县的胡庙、朱古洞、古城个乡和遂平县的关王庙、诸市2个乡以及汝南县的水屯镇划归驻马店市驿城区管辖。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将河南省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
二〇〇二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河南省濮阳市市区更名为华龙区。
二〇〇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更名为惠济区。
二、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更名为卫滨区,北站区更名为凤泉区,郊区更名为牧野区。调整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牧野区行政区域。
三、将新乡县的关堤乡、洪门镇(不含王湾、李村、赵村、贾屯、梁任旺、定国、吕村、堡上、孙庄、东聂庄、秦庄个村〉划归红旗区管辖;将原郊区平原乡的孟营一村、孟营二村、孟营三村、城关、东关、骆驼湾、马小营、张庄、段村、留庄营、饮马口、西马小营、臧营个村划归红旗区管辖。调整后,红旗区辖东街、西街、渠东、南干道、向阳5个街道和关堤乡、洪门镇。区人民政府驻新生巷。
四、将原郊区的平原乡(不含孟营-村、孟营二村、孟营三村、城关、东关、骆驼湾、马小营、张庄、段村、留庄营、饮马口、四马小营、臧营个村)划归卫滨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王湾、李村、赵村、贾屯、梁任旺5个村,大召营镇的元庄、十里铺、中召、王固城、张固城、丁固城、络丝潭7个村,合河乡的东水东、西水东、水南营、水南4个村划归卫滨区管辖。调整后,卫滨区辖中同街、铁西、解放路、胜利路、健康路、自由路、南桥7个街道和平原乡。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五、将新乡县的大块镇划归凤泉区管辖。调整后,凤泉区辖原北站区的行政区域和大块镇。区人民政府驻区府路。
六、将红旗区的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4个街道和原新华区的新辉路、卫北2个街道划归牧野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定国、吕村、堡上、孙庄、东聂庄、秦庄6个村划归牧野区管辖。调整后,牧野区辖和平路、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新辉路、卫北7个街道和王村镇、牧野乡。区人民政府驻学院路。
二〇〇四年
九月七日
一、关于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69号)
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将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二〇〇五年
五月十七日
一、关于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44)
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彩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开封市郊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七月二十七日
二、关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82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金水区南阳路迁移至惠济区开元路。
二〇一四年
九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号)
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以原龙亭区、金明区行政区域为新的龙亭区的行政区域,龙亭区人民政府驻午朝门街道体育路6号。
撤销开封县,设立开封市祥符区,以原开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祥符区的行政区域,祥符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府东街8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三门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9号)
撤销陕县,设立三门峡市陕州区,以原陕县的行政区域为陕州区的行政区域,陕州区人民政府驻大营镇陕州大道8号。
二〇一六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许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89号)
撤销许昌县,设立许昌市建安区,以原许昌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安区的行政区域,建安区人民政府驻将官池镇新许路5号。
湖北省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一、撤销湖北省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二、随州市设立曾都区,以原县级随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曾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三、关于县级广水市的管理问题,同意湖北省的意见。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七日一、设立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将荆门市东宝区的何场乡、麻城镇、团林铺镇和掇刀石街道、白庙街道划归掇刀区管辖。掇刀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大道。二、撤销湖北省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以原宜昌县的行政区域(不包括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为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小溪塔镇。三、将原宜昌县的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划归宜昌市点军区管辖。八月三十一日四、撤销湖北省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将原襄阳县的张湾、东津、双沟、张家集、峪山、黄龙、程河、朱集、古驿、伙牌、黄集、石桥、龙王个镇和襄樊市襄城区的米庄镇划归襄阳区管辖。襄阳区人民政府驻张湾镇。五、将原襄阳县的牛首、太平店2个镇划归襄樊市樊城区管辖。六、将原襄阳县的欧庙、泥咀2个镇划归襄樊市襄城区管辖。十月十二日七、将湖北省黄石市石灰窑区更名为西塞山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三、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号)设立新的随州市曾都区。将原曾都区的东城、西城、南郊、北郊4个街道,万店、淅河、何店、洛阳、府河5个镇划归新设曾都区管辖。曾都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设立随县。将原曾都区的厉山、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和、吴山、唐县、尚市、新街、安居、澴潭、洪山、长岗、三里岗、柳林、均川、万福9个镇划归随县管辖。随县人民政府驻厉山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更名的批复(国函〔〕29号)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一、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94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8号)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号。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一、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的批复(民函〔〕5号)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以原京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京山市的行政区域,京山市人民政府驻新市镇城中路47号。京山市由湖北省直辖,荆门市代管。湖南省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
二、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政区域为娄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青中街。
三、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星区。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湖南省直辖。
二〇〇〇年
五月十四日
一、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芝山区徐家井路迁至冷水滩区逸云路。
二〇〇一年
四月四日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城南区、城北区、郊区,设立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
二、珠晖区辖原江东区的行政区域以及原郊区的和平、酃湖、东阳渡个乡和茶山坳镇。区人民政府驻湘江东路。
三、雁峰区辖原城南区的雁峰、白沙洲、黄茶岭、天马山、先锋路5个街道和原郊区的湘江乡(不包括杨柳村)、岳屏乡(不包括联合、岳屏、北塘个村)以及衡南县的文昌乡。区人民政府驻湘江南路。
四、石鼓区辖原城北区的人民路、潇湘、青山、五一、合江5个街道和原郊区的黄沙湾街道、松木乡和西湖乡的五一、建设、友爱、江霞4个村以及衡阳县的角山乡。区人民政府驻司前街。
五、蒸湘区辖原城北区的蒸湘街道、原城南区的联合街道和原郊区的西湖乡(不包括五一、建设、友爱、江霞4个村)、湘江乡的杨柳村、岳屏乡的联合、岳屏、北塘个村以及衡南县的雨母山乡、衡阳县的呆鹰岭镇。区人民政府驻船山路。
六月二十七日
六、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武溪镇迁至白沙镇。
十月十日
七、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芙蓉区藩正街迁至岳麓区岳施大道。
二〇〇四年
一月十九日
一、关于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迁至衡南县云集镇。
八月十三日
二、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
二〇〇五年
六月十五日
一、关于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的批复(民函〔〕8号)
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
八月十二日
二、关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7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
二〇一一年
五月二十日
一、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长沙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57号)
撤销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以原望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望城区的行政区域。望城区人民政府驻高塘岭镇。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宁乡县设立县级宁乡市的批复(民函[]7号)
撤销宁乡县,设立县级宁乡市,以原宁乡县的行政区域为宁乡市的行政区域,宁乡市人民政府驻玉潭街道金洲大道5段98号。宁乡市由湖南省直辖,长沙市代管。
二〇一八年
六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株洲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88号)
撤销株洲县,设立株洲市渌口区,以原株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渌口区的行政区域,渌口区人民政府驻渌口镇学堂路号。
广东省
一九九九年
六月二十一日
一、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三埠街道长沙沿江东路5号迁至长沙街道长沙光华路l号。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一日
一、撤销广东省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傍西路。
二、撤销广东省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华镇。
二〇〇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
一、设立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茂港区辖电白县的羊角、坡心、七迳、小良、沙院、南海6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海镇。
四月四日
二、撤销广东省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区辖原斗门县的井岸、白蕉、乾务、五山、斗门、上横、六乡、莲溪8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井岸镇。
三、设立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湾区辖珠海市香洲区的三灶、南水、小林个镇和原斗门县的红旗、平沙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三灶镇。
二〇〇二年
六月二十二日
一、撤销广东省县级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区辖原县级新会市的会城镇、大泽镇、司前镇、沙堆镇、古井镇、古井镇、三江镇、崖门镇、双水镇、罗坑镇、大鳖镇、睦洲镇。区人民政府驻会城镇。
十一月四日
二、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县前路6号迁至德民路号。
十二月八日
三、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城区和石湾区,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以原佛山市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的行政区域为禅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福南路。
四、撤销广东省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海大道。
五、撤销广东省县级顺德市,设立佛山市顺德区。以原县级顺德市的行政区域为顺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德民路。
六、撤销广东省县级三水市,设立佛山市三水区。以原县级三水市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三路。
七、撤销广东省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商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商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汇路。
二〇〇三年
一月二十九日
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麓,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原达濠区石街道浔洄居委会、龙湖区龙溪路以北区域(即东起华山北路,西至龙湖沟西侧,南起龙溪路,北至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的行政区域为金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金砂中路。
二、撤销汕头市河浦区、达濠区,设立汕头市濠江区。以原达濠区(不含礐石街道的浔洄居委会)和河浦区的行政区域为濠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三、撤销县级潮阳市,分别设立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以原潮阳市文光、城南、金浦、棉北4个街道,海门、河溪、和平、西胪、关埠、灶浦、金玉、谷饶、贵屿、铜盂等0个镇的行政区域为朝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华路。以原潮阳市峡山、井都、沙陇、成田、田心、司马浦、陈店、两英、仙城、胪岗、红场、雷岭2个镇的行政区域为潮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峡山镇。
四、撤销县级澄海市,设立汕头市澄海区。以原县级澄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外砂镇、新溪镇)为澄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冠路。
五、将原澄海市的外砂、新溪2个镇,原金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划归龙湖区管辖。
三月六日
六、撤销广东省县级惠阳市,设立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镇隆等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七、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桥、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二〇〇四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一、关于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40号)
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祯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城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二〇〇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号)
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
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一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商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辅。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志城大道。
二〇〇九年
八月十三日
一、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夏港街道迁至萝岗街道。
二〇一〇年
一月十四日
一、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幢街道宝岗路号迁至江海街道广州大道南号。
二〇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2号)
将广州市番禺区的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划归广州市南沙区管辖。
十一月十五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92号)
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号。
十二月十七日
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揭东县,设立揭阳市揭东区,将揭阳市榕城区的磐东街道划归揭东区管辖,以原揭东县(不含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和榕城区磐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揭东区的行政区域。揭东区人民政府驻曲溪街道金溪大道南侧号。
将原揭东县的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划归榕城区管辖。
二〇一三年
六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74号)
撤销潮安县,设立潮州市潮安区。以原潮安县(不含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的行政区域为潮安区的行政区域。潮安区人民政府驻庵埠镇潮安大道68号。
将原潮安县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划归潮州市湘桥区管辖。
十月十八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梅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号)
撤销梅县,设立梅州市梅县区,以原梅县的行政区域为梅县区的行政区域。梅县区人民政府驻程江镇宪梓南路号。
二〇一四年
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以原黄埔区、萝岗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埔区的行政区域,黄埔区人民政府驻萝岗街道香雪三路号。
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以原从化市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区的行政区域,从化区人民政府驻街口街道新城东路99号。
撤销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增城区人民政府驻荔城街道惠民路号。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茂名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号)
九月九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云浮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号)
将原云安县的前锋镇、南盛镇划归云城区管辖。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阳东区的行政区域,阳东区人民政府驻东城镇德政路号。
二〇一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76号)
撤销高要市,设立肇庆市高要区,以原高要市的行政区域为高要区的行政区域,高要区人民政府驻南岸街道府前大街25号。
二〇一六年
九月十四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的批复(国函[]59号)
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以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龙华区的行政区域,龙华区人民政府驻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号。
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将深圳市龙岗区的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划归坪山区管辖,以坪山街道、坑梓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坪山区的行政区域,坪山区人民政府驻坪山街道深汕公路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光明区的批复(国函〔〕25号)
设立深圳市光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划归光明区管辖,以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光明区的行政区域,光明区人民政府驻光明街道广场路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〇〇一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郊区。将原郊区的津头乡划归南宁市新城区管辖,将安吉、三塘2个镇和上尧乡的虎邱村划归南宁市兴宁区管辖,将金陵、双定、那龙、心圩4个镇和上尧乡的秀厢、秀灵、万秀、友爱、新村5个村:划归南宁市城北区管辖;将石埠、江西、坛洛个镇和富庶乡以及上尧乡的永和、上尧、陈东、陈西、西明5个村划归南宁市永新区管辖;将沙井、那洪2个镇和亭子乡划归南宁市江南区管辖。
二〇〇二年
六月二日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和县级百色市,设立地级百色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右江区向阳路号。
二、百色市设立右江区,以原县级百色市的行政区域为右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向阳路9号。
三、百色市辖原百色地区的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右江区。
六月十八日
四、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和县级贺州市,设立地级贺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八步区贺州大道。
五、贺州市设立八步区,将原县级贺州市的行政区域和钟山县的西湾镇划归八步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向阳路。
六、贺州市辖原贺州地区的富川瑶族自治县、钟山县、昭平县和新设立的八步区。
七、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检路。
八、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九、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六月二十二日
十、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长塘镇、沙塘镇、石碑坪镇、洛埠镇、白露乡和黄村乡的白沙、黄村、雅莲个村划归柳州市柳北区管辖,羊角山镇的水南、架鹤、鸡喇、社湾、阳和5个村和鸡喇居委会划归柳州市鱼峰区管辖,太阳村镇、西鹅乡和羊角山镇的新云、门头、帽合个村以及黄村乡的渡口、基隆、磨滩个村划归柳州市柳南区管辖,柳东镇和鱼峰区的潭中街道划归柳州市城中区管辖。
九月二十九日
十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和来宾县,设立地级来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兴宾区建设大道。
十二、来宾市设立兴宾区,以原来宾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宾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来宾镇前卫路。
十三、来宾市辖原柳州地区的忻城县、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兴宾区。原柳州地区的县级合山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十四、将原柳州地区的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划归柳州市管辖。
十二月二十三日
十五、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和崇左县,设立地级崇左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江州区石林大道。
十六、崇左市设立江州区,以原崇左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
十七、崇左市辖宁明县、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和新设立的江州区,原南宁地区的县级凭祥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十八、将原南宁地区管辖的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划归南宁市管辖。
二〇〇三年
一月二日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郊区,设立梧州市长洲区。长洲区辖原郊区长洲镇及龙湖镇的新兴、龙新、平浪个村,同时将蝶山区的新兴二路居委会、龙山里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一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二居委会以及苍梧县倒水镇划归长洲区管辖。长洲区人民政府驻新兴二路。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旺甫镇和原郊区城东镇划归万秀区管辖。万秀区人民政府驻阜民路。
三、将万秀区塘源居委会、原郊区龙湖镇的高旺、新民、旺步、塘源4个村和苍梧县夏郢镇划归蝶山区管辖。蝶山区人民政府驻角嘴后路。
三月一日
四、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黄练镇、东龙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
二〇〇四年
九月十五日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79号)
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商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销,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八月一日
二、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以原靖西县的行政区域为靖西市的行政区域,靖西市人民政府驻新靖镇新华街9号。靖西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二〇一三年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7号)
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以原临桂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桂区的行政区域。临桂区人民政府驻临桂镇兴临路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象山区五美路6号迁至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一月二十四日
二、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25号)
撤销梧州市蝶山区、万秀区,设立新的梧州市万秀区。以原蝶山区和万秀区(不含旺甫镇)的行政区域为新的万秀区的行政区域。万秀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阜民路8号。
设立梧州市龙圩区。以苍梧县的龙圩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的行政区域为龙圩区的行政区域。龙圩区人民政府驻龙圩镇政贤路8号。
将原万秀区的旺甫镇划归苍梧县管辖。苍梧县辖石桥镇、岭脚镇、京南镇、狮寨镇、六堡镇、木双镇、梨埠镇、沙头镇、旺甫镇。苍梧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龙圩镇政贤路8号迁至石桥镇东安街号。
六月二十八日
三、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玉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75号)
设立玉林市福绵区,将玉林市玉州区的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划归福绵区管辖,以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的行政区域为福绵区行政区域。福绵区人民政府驻福绵镇天河路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6号)
撤销武鸣县,设立南宁市武鸣区,以原武鸣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鸣区的行政区域,武鸣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兴武大道号。
八月一日
二、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以原靖西县的行政区域为靖西市的行政区域,靖西市人民政府驻新靖镇新华街9号。靖西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柳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5号)
撤销柳江县,设立柳州市柳江区,以原柳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柳江区的行政区域,柳江区人民政府驻拉堡镇柳北路45号。
六月八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贺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0号)
设立贺州市平桂区,将贺州市八步区的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划归平桂区管辖,以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平桂区的行政区域,平桂区人民政府驻西湾街道平桂大道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河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90号)
撤销宜州市,设立河池市宜州区,以原宜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宜州区的行政区域,宜州区人民政府驻庆远镇金宜大道78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由金城江区百旺路7号迁至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荔浦县设立县级荔浦市的批复(民函〔〕06号)
撤销荔浦县,设立县级荔浦市,以原荔浦县的行政区域为荔浦市的行政区域,荔浦市人民政府驻荔城镇滨江路6号。荔浦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桂林市代管。
海南省
二〇〇一年
七月五日
一、将海南省通什市更名为五指山市。
二〇〇二年
十月十六日
一、撤销海南省琼山市和海口市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以原琼山市和海口市原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的行政区域设立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
二、秀英区将海口市原秀英区的行政区域和原琼山市的石山镇、永兴镇、东山镇以及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西侧地区。区人民政府驻秀华路。
三、龙华区辖海口市原新华区的行政区域和原琼山市的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和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东侧地区以及府城镇的薛村、大样村。区人民政府驻民声东路。
四、琼山区辖原琼山市的府城镇(薛村、大样村除外)、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旧州镇、三门坡镇、甲子镇、大坡镇和海口市原振东区的国兴街道以及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建国路。
五、美兰区辖海口市原振东区的行政区域〈国兴街道和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除外)和原琼山市的灵山镇、美兰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区人民政府驻振兴路。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一日
一、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的公告(民政部公告)
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
二〇一四年
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三亚市海棠湾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以原海棠湾镇的行政区域为海棠区的行政区域,海棠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6号。
撤销三亚市吉阳镇,设立三亚市吉阳区,以原吉阳镇的行政区域为吉阳区的行政区域,吉阳区人民政府驻迎宾路48号。
撤销三亚市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设立三亚市天涯区,以原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的行政区域为天涯区的行政区域,天涯区人民政府驻凤凰路9号。
撤销三亚市崖城镇,设立三亚市崖州区,以原崖城镇的行政区域为崖州区的行政区域,崖州区人民政府驻水南大道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县级儋州市,设立地级儋州市,以原县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地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儋州市人民政府驻那大镇中兴大街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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