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便宜6万元鱼胶带回国遭检疫部门销毁,
□晨报 李东华 通讯员 王治国 浙江永康90后女孩小璐(化名)兴冲冲从新西兰飞回国,不料在“国门”口被拦了下来,她随身携带的价值6万多元保健品,被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获并予以截留销毁。小璐非常心痛,于是起诉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但法院判决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了解到,因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截留处理携带禁止入境物而引发行政诉讼,这在上海尚属首次。 起诉原因:曾提出退回但遭到拒绝 小璐带回国的保健品,是新西兰特产鱼胶和海参。其中的鱼胶,即鱼鳔的干制品,富胶质,故名鱼胶,也称鱼肚、花胶。据说,鱼胶与燕窝、鱼翅齐名,是“海味八珍”之一,素有“海洋人参”之誉。 2013年12月12日,小璐从新西兰乘坐飞机回国,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关时,随机托运的36公斤鱼胶和0.6公斤海参被机场检验检疫局检出。执法人员唐某、孙某某告诉小璐,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下称《名录》)、《出入境人员携带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她携带的鱼胶、海参属于禁止携带进境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和销毁。 随后,执法人员向小璐开具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下称《处理凭证》)。 这批鱼胶和海参价值6.74万余元,还没到家,就被截留并予以销毁处理,小璐实在心有不甘。执法人员现场检疫处理时,她就提出,既然自己携带的物品属于禁止进境物,那么她可以联系新西兰那边的人,把东西退回去,但遭到了拒绝。 事后,小璐查阅了相关法律。按照她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入境人员携带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在查获禁止进境物时,首先应作退回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再销毁,而不应当直接销毁。 2014年3月11日,小璐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的《处理凭证》,并赔偿经济损失6.74万余元。 检疫部门观点:物品处置根据其性质而定 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为,对于禁止携带物品做退回或者销毁,应该由被告根据货品性质、检疫风险高低、现实状况做处理。原告认为可以根据其意志选择销毁或者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携带36公斤鱼胶和0.6公斤海参进境,数量较大,来源不明,加工不明,进境时也没有主动申报,对正常进口贸易也会带来冲击,被告根据货品性质、检疫风险高低、现实状况,对这批物品予以截留并销毁,是合法合理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其中包括2013年12月16日目录式出库销毁记录,证明已经对小璐所携带的鱼胶、海参产品截留后依法进行了处置; 由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盖章出具的编号为000512的格式化《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接收凭证)》,证明被告已经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销毁。 法官说法:销毁或退回无优先级 本案审判长胡玉麟认为,《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名录》中将“水生动物产品”纳入国家禁止携带入境的产品。本案中,原告所携带的鱼胶及海参属于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的产品,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根据法律及涉案物品的特殊性,作出“禁止入口,销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认为退回与销毁之间,被告应优先选择退回,然后再考虑销毁的说法,胡玉麟认为,被告作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物品性质、风险高低、现实状态,对携带的属于《名录》所列各物,具有作出退回或者销毁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并未规定退回与销毁的优先等级,因此对该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原告据此主张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凭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入境勿带三大类物品 2012年1月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发布第1712号公告,明令禁止携带或邮寄三大类物品入境。 第一类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涉及七项:一是活动物(犬、猫除外);二是(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是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四是蛋及其制品;五是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六是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七是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第二类是植物及植物产品类,涉及四项:一是新鲜水果、蔬菜;二是烟叶(不含烟丝);三是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四是有机栽培介质。 第三类是其他检疫物类,涉及五项:一是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二是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三是土壤;四是转基因生物材料; 五是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