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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1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训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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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日,大数据推送,周某某于年10月1日从内蒙古呼和浩特玉泉区返回衡水市桃城区家中,10月2日从衡水市桃城区返回安平县大子文镇某企业,未向居住地镇政府进行报备,其行为给大子文镇疫情防控造成了潜在的风险隐患。10月8日其隔离期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10月9日安平县大子文镇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训诫,责令其今后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请广大群众克服麻痹思想、懈怠情绪、松劲心态和侥幸心理,时刻绷紧疫情防控工作这根弦,做到从衡水以外返回的务必在智慧安平进行登记。

警方提示: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隐瞒和谎报个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可能承担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且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人员,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7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规守法。

来源:子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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