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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行政拘留河北5市多人被通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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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保定

涿州市公安局最新发布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3月22日,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刘某(男,40岁,湖南省衡阳市人)刑事立案侦查。

经查,刘某系甘肃省兰州新区中高风险地区返涿人员,其在3月3日由甘肃省兰州新区某酒店返涿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备,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与多人聚集聚餐;其3月6日接到兰州警方电话,被明确告知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后仍出入公共场所及所在公司;刘某3月7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在涿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隐瞒其共同居住人及相关行程轨迹。其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最终导致其4名密切接触人员确诊新冠肺炎,多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刘某确诊情况及活动轨迹已由疾控部门对外公布。

警方郑重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外地来涿返涿人员和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开展来涿返涿报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不主动报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涿州市公安局

年3月22日

承德

近日,承德县公安严肃查处一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年2月6日许某与范某和范某某三人,乘坐高铁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返回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期间在高铁车厢内与新冠确诊者的密切接触者接触,被确认为次密接触者,返回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家中后一直未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且2月8日绥中县爆发新冠疫情后,仍未主动向相关部门主动报备,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潜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某行政拘留七日。

衡水

近日,衡水全市多人因违反疫情管理相关规定受到法律惩处↓↓↓

3月10日,通过省疾控中心转发的天津市西青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武某某的密切接触者谢某某的协查函发现,深州市辖区内谢某某3月7日由中风险地区天津市西青区返深州后,未主动向村委会报备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我市疫情防控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目前,谢某某已经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因违反了深州市外来返深人员抵深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备,特别是14天内有疫情发生地旅居史的来(返)深人员要提前报备的相关规定,造成迟滞隔离管控,因此,集中隔离管控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2月20日,违法行为人朱某英从北京市丰台区到武强县北代乡朱庄村探亲,其和常住在朱庄村的弟弟朱某臣均未向村、乡报备。当日21时许,姐弟二人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防疫部门电话,告知朱某英为新冠病毒阳性检测者的密切接触者,在这种情况下,两人仍未主动报备。直至21日13时41分许,北京市疾控中心发来协助查找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朱某英的函,后朱某英被送往集中隔离点隔离。两人的行为对防疫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3月16日,武强县公安局北代派出所对姐弟二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16日,安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大数据推送一名中风险区来安人员于某宝,经流调发现,于某宝于3月6日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返回安平县。于某宝在安平县域活动期间未落实安平县疫情防控政策主动报备和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给安平县疫情防控造成了潜在的风险隐患。现于某宝处于居家隔离。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待于某宝居家隔离期满后,安平警方将依法对于某宝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月17日,安平县社区防疫人员在对居家隔离人员魏某进行核酸采集时多次拨打电话魏某均未接听,经工作人员核实,本应在家居家隔离的魏某当天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外出,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潜在的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待魏某居家隔离期满后,警方将依法对魏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月18日,故城县郑口镇某村的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到过疫区的情况下,不主动向社区报备,居家隔离期间又未到解除隔离时间,擅自外出打工,在经过疫情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3月20日,徐某某,故城县建国镇某村人,在居家隔离期间,未报备和审批,私自外出,被乡镇疫情检查督导组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3月20日,冀州警方对辖区内段某、张某月、韩某良、宋某权、刘某娟、郭某岭六人从外市返冀后未按规定向居住地村委会报备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各种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邢台

威县应对新冠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

年3月13日,威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天津市返威人员于某某(男,威县人,大货车司机)进行流调时,于某某谎报其所在位置,且在早前天津市流调人员已明确告知其系新冠阳性病例密切接触者后,未主动上报,仍然外出活动,对我县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被动;于某某在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时人为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等行为。车辆所属公司未能履行监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已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了处罚。目前,已对于某某落实集中隔离措施,现将对于某某的处罚决定通告如下:

依据《威县防疫办关于不主动报备人员集中隔离观察费用自理的通告》规定,于某某违反了邢台市外来返威人员抵威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备的规定,集中隔离管控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全部由于某某个人承担,拒不缴纳的依法执行。

年3月22日

唐山

迁安市公安局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案例一

年3月23日,在迁安市兴安街道某居委会,因办理出入通行证一事,郑某某用腿将居委会办公桌顶翻,造成居委会公章损坏,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迁安市公安局依法对郑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

年3月21日,迁安市沙河驿镇某公司职工万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12人从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丰润区等地返岗工作,未按要求报备、执行相关政策。迁安市公安局对万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12人作出了相应处理。

案例三

年3月23日,迁安市某水产店李某在迁安市防控办多次发布排查前往涉疫地区人员通告的情况下,隐瞒行程、未按规定报备、执行相关政策。迁安市公安局对李某作出了相应处理。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拒不配合、寻衅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警方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迁安市公安局

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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